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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第一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南县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 南 省 南 县 统 计 局
2006年5月15日

  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巨大的信息工程。目前,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填报上报工作已基本结束,普查工作的重心转向开发应用。
为了全面掌握我县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以及效益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充分利用经济普查所提供的丰富信息资源,认真研究、分析我县二、三产业发展现状,制定经济和发展规划,发挥经济普查资料的社会效益。
  这次普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普查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内容包括基本属性,就业人员,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
  经过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全体普查人员两年来辛勤劳动和共同努力,全县经普汇总、上报工作已经完成。南县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县统计局将分三次向社会发出普查公报,现将第一号公报发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4年末,全县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1164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289个,机关、事业单位法人385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47个、其他法人单位443个。产业活动单位1519个,其中:第二产业159个,第三产业1360个。个体经营户22206个,其中:第二产业3337个,第三产业18869户。(详见表1)
表1 法人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

 

单位数(个)

比 重(%)

法人单位

1164

100

 企业法人

289

24.8

 机关、事业法人

385

33.1

 社会团体法人

47

4

 其他法人

443

38.1

 产业活动单位

1519

100

 第二产业

159

10.4

 第三产业

1360

89.6

 个体经营户

22206

100

 第二产业

3337

15

 第三产业

18869

85

在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122个,占总数8%;批发和零售业59个,占3.9%;教育261个,占17.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51个,占3.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875个,占57.6%;以上五个行业合计占90.1%(详见表2)不包括法人单位在外县的产业活动单位。
表2 产业活动单位的行业分布

 

单位数(个)

比 重(%)

合    计

1519

100

 一、制造业

122

8

 二、电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

23

1.5

 三、建筑业

14

0.9

 四、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

1.1

 五、批发和零售业

59

3.9

 六、住宿和餐饮业

11

0.7

 七、房地产业

9

0.6

 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0.4

 九、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

22

1.4

 十、水利、环保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

1.4

 十一、居民服务

4

0.3

 十二、教育

261

17.2

 十三、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51

3.4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

1.6

 十五、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875

57.6

个体经营户,工业3174户,占个体经营户总数的14.3%;交通运输业4150户,占18.7%;批发和零售业8165户,占36.8%;住宿和餐饮业1202户,占5.4%(详见表3)
表3 个体经营户行业分布

 

单位数(个)

比 重(%)

合    计

22206

100

 工业

3174

14.3

 建筑业

163

0.7

 交通运输业

4150

18.7

 批发和零售业

8165

36.8

 住宿和餐饮业

1202

5.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5

0.7

 居民服务

1016

4.5

 教育

110

0.5

 卫生和社会福利业

581

2.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3

1.4

 其他服务业

723

3.3

 私有住房出租

2454

11.1

二、就业人员
2004年,全县第二、三产业单位就业人员38524人。其中,第二产业人员17171人,占就业人员总数的44.57%;第三产业就业人员21353人,占55.43%。
单位就业人员中,制造业9066人,占总人数23.5%;建筑业7684人,占19.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7180人,占18.6%;教育6844人,占17.8%,批发和零售业971人,占2.5%。(见表4)
表4 法人单位就业人员行业分布

 

单位数(个)

比 重(%)

合    计

38524

100

 一、制造业

9066

23.5

 二、电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

421

1.1

 三、建筑业

7684

19.9

 四、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28

2.7

 五、批发和零售业

971

2.5

 六、住宿和餐饮业

318

0.8

 七、房地产业

1230

3.2

 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3

0.3

 九、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

485

1.3

 十、水利、环保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41

3

 十一、居民服务

55

0.1

 十二、教育

6844

17.8

 十三、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639

4.3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9

0.9

 十五、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7180

18.6

  1、三种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批是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①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②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和其他单位签订合同;③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在有关部门登记为法人,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或作为产业活动单位普查,或并入上一级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法人单位的所属单位,且具备以下条件:①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②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③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包括:①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②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③没有领取执照或证书,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年内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活动。
  3、就业人员:是指2004年12月31日在第二、三产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岗的就业人员,未包括上述范围之外的就业人员。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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