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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县统计局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
  现将《南县统计局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南县统计局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强化责任,提高效果,确保政令畅通,在全局形成“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的理念,促进全局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奋发有为,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发展,根据《益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错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及其程序行使职权,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害工作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无为行为”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工作能力与所负工作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一种工作状况。
  第三条 对有错和无为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有错必问,无为必究;
  (四)权责统一,过罚相当;
  (五)依法、依规问责与教育防范、促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局各股室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有错问责:
  (一)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或利用职权搞“索、拿、卡、要”,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拉帮结派,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散布谣言,制造事端,或打击报复,发泄私愤,影响安定团结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坚守工作岗位,不遵守机关纪律,作风散漫的;
  (四)违反本局规定制度的。
第六条 本局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无为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二)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议、决定,不认真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三)对局党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不能如质如量按期完成的;
  (四)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和批评意见,不认真办理、答复、整改的;
  (五)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不能提出有效解决办法,或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经多次协商衔接仍不配合办理,致使久拖不决的;
  (六)计划生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七)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需要,对上级政策精神缺乏理解力、执行力、创造力,致使工作长期被动落后,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九)缺乏开拓进取精神,无公认的客观原因,工作久无起色甚至后退,在全市专业统计评比中连续两年位置处于后二位的;年终局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定为“不合格”单位的;
  (十)驾驭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不强,内部不团结,内耗严重,在干部群众中没有威信,缺乏凝聚力、号召力的;
  (十一)未能勤勉尽职,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的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单位的整体形象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对本局所属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行为”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黄牌警告;
  (五)取消目标管理奖;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问责过程中发现已构成违反纪律和法律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问责结果作为局党组考核全局所有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问责机构

  第八条 成立“局有错无为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红君任组长,李罗兵、邓寿其、欧光辉、李国安任副组长,下设有错无为问责办公室(简称问责办),陈国军任办公室主任。问责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情况调查、问题处理建议、工作情况通报等工作。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九条 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诉受理
局问责办接到举报、投诉等,应及时作好登记,审查相关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调查的,应当说明理由,或交相关单位处理。
  (二)调查核实
按照问责原则,局问责办根据具体事项,对决定受理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掌握举报投诉事项的真实情况,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问责审批
  采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后,调查处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一倍。
工作日从决定受理调查之日起计算。
  (四)处理执行
根据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对问责对象严格进行问责,处理到位,并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第六章 启动问责情形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二)上级领导有关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题建议;
  (四)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审计机关及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
  (六)发生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
  (七)工作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各种评议、测评、考评、考核结果,及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 回避与申诉

  第十一条 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局问责办提出复核或申诉。局问责办应在接到复核或申诉申请后,30日内向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处理意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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