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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依照规定报请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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